江蘇省自建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集團內共享試點工作方案(試行)
一、試點工作內容
利用企業自建危險廢物焚燒處置設施的富余能力,結合集團內自建危險廢物焚燒處置類別相對固定等特點,簡化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程序要求,拓寬同一集團內企業的危險廢物處置途徑。
二、試點工作目標
以危險廢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為原則,為發揮重點產廢企業自建危險廢物焚燒處置設施的社會協同效應,通過簡化危險廢物處置經營許可審批,規范運行管理,加強事中事后環境監管,在確保危險廢物安全處置和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的前提下,減少集團內企業危險廢物委外處置量,緩解全省部分地區危險廢物焚燒處置壓力。
三、試點工作原則
(一)突出重點。針對全省危險廢物重點產生單位往往是集團生產、工藝相似、但產廢量大的特點,也針對當前部分行業危險廢物委外處置較為困難的特點,明確農藥、醫藥、化工等企業集團為試點行業。
(二)規范處置。試點單位應在現有危險廢物焚燒處置設施的基礎上,完善危險廢物接收、貯存、處置、污染防治等硬件,建立危險廢物配伍、臺賬、培訓11等軟件,確保焚燒處置設施工況穩定和污染物達標排放;同時,按照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要求對集團內企業提供分類貯存等延伸服務,提高企業集團的整體環境管理水平。
(三)全程監控。試點單位應通過設立獨立臺賬、開展網上報告等多種方式,建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移、處置利用的全過程內部監管體系,做到來源可追溯、貯存可查看、去向可跟蹤。
(四)屬地監管。試點單位的日常環境監管由屬地環保部門負責,試點單位焚燒設施在線監控和監測要與屬地環保部門聯網。
四、試點工作要求
(一)企業集團共享條件
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以控制為基礎,由集團公司合并報表范圍內各個企業所組成的企業聯合體。自建危險廢物焚燒處置設施的企業所在集團為上市公司的優先開展試點。
(二)試點企業基本要求
集團內自建危險廢物焚燒處置設施試點單位,需具備如下條件:一是省內企業集團建有自建危險廢物焚燒處置設施,有較大富余能力,且集團內共享處置需求量較大;二是焚燒處置設施相關環保(環評文件須經審批和驗收,利用危險廢物集團內共享處置開展專項論證并經屬地環保局備案)等手續齊全的企業;三是焚燒處置設施是回轉窯或其他先進技術專業焚燒處置設施設備;四是具備國家或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須每季度對焚燒設施的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污染物能穩定達標排放;五是危險廢物的運輸符合相關國家規定,貯存設施可以滿足集團內企業危險廢物周轉需要;六是有3名以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七是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三)試點期限。
對集團內自建危險廢物焚燒處置企業頒發臨時經營許可證,首次試點期限為一年。
(四)經營管理要求。
試點企業按危險廢物持證單位要求進行管理,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移、處置過程必須在江蘇省危險廢物動態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申報和網上報告、建立臺賬,對處置設施實行連續在線監控,并與屬地環保部門聯網,能清晰反映每批危險廢物的收集日期、來源、數量和去向等情況。
五、試點工作程序
(一)有意向的自建危險廢物焚燒處置設施企業在摸清集團內危險廢物底數的基礎上,經集團 內處置企業所在設區市環保局同意后向省廳提交申請材料,上報集團內處置設施共享試點工作設想和集團內產廢基本情況,并填報《集團內危險廢物產廢及處置利用情況匯總表》(附1),由省環保廳初步篩選試點名單。
(二)列入初篩試點名單的集團處置企業在完善相關環保等有關手續后,按照申請材料目錄(附2)向設區市環保部門提出試點申請。設區市環保部門按照本方案“試點企業基本要求”對試點單位申請材料進行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審查通過后向省環保廳提交正式試點申請。
(三)省環保廳組織召開危險廢物集團內共享處置試點申請評審會,經審查、公示通過后,復函同意開展試點工作。
(四)根據省環保廳復函和省廳《關于做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審批權限下放管理等工作的通知》(蘇環辦〔2016〕51號)要求,富余經營能力大于1萬噸/年的單位由省環保廳按規定頒發為期一年的臨時經營許可證;富余經營能力小于1萬噸/年的單位由設區市環保部門按規定頒發為期一年的臨時經營許可證,并及時向社會公開試點單位相關信息。許可證的許可條件中需明確僅限處置集團內企業的危險廢物種類及數量,接收處置量不得超過許可量。
六、工作職責
(一)省環保廳:負責制定全省試點工作方案,印發文件,負責確定試點集團企業名單,組織審查各地試點申請,按權限頒發經營許可,組織對試點工作進行評估和監督抽查,總結試點工作經驗。
(二)設區市環保局:組織實施工作方案,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預審王作,按權限頒發經營許可,定期監督抽查,總結經驗,向省環保廳報告試點工作進展情況。
(三)屬地環保局: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負責危險廢物處置單位的日常環境監管,試點期間每季度現場檢查,確保企業在線監控數據與屬地環保局聯網,并配備在線監控預警功能,做到對監控數據實時監控;同時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初審工作。
(四)集團內共享單位:嚴格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須建立組織構架清晰、責任體系完備的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體制,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嚴格按照省環保廳試點復函要求開展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轉移和處置利用經營活動,嚴格實行危險廢物處置網上報告制度,加強危險廢物入廠分析,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確保處置過程中工況穩定、污染物達標排放;每季度對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并報設區市環保局,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要求,確保收集、貯存和轉移全過程的安全可控。以屬地環保局備案的危險廢物自建設施集團內共享專項論證為依據開展試點的集團內處置單位,試點結束后,如繼續實施該危險廢物焚燒處置項目,應按規定完善環評手續。
七、退出機制
在試點期間,對企業危險廢物經營不規范、主體責任不到位,處置設施嚴重超標或屬地環保環境部門監管不落實等而引發環境污染事故或者安全事故的,將取消自建設施集團內焚燒處置共享試點工作。
附件一:
附件二: